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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07-03-01]      来源:安全法制处      作者:安全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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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安全管理,构建科学的学校安全管理机制,有效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按国家、省、市、县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应从“安全的广义性”上,抓好学校安全工作。要从关怀生命,爱护生命,促进生命成长,提高生命质量的高度全面作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目标: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育人环境。从源头上杜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学校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的任务: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要求,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预防犯罪及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生命安全,维持学校持续和谐发展。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一票否决制”,成立“学校、年级(处室)、班级”三级安全管理委员会。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第二责任人。年级中心管理部主任(处室主任)为年级(处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班级安全管理委员会第一责任人。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学校领导的管理分工,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管理,分管副校长负分管责任。学校总支副书记、副校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年级中心管理部主任(处室主任)、班主任(教职工)负直接责任。学校与学校内部各级安全委员会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形成安全工作校长亲自抓,各级分管领导具体抓,年级(处室)、班级(教职工)落实抓的安全工作目标网络责任体系。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一、明确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应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

三、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工作。对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四、负责与各职能部门(年级)签定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相关人员,并考核执行情况。

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工作研究和听取工作汇报。

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七、建立本级安全工作档案,完善安全工作台帐及档案制度建设。

第七条  年级安全管理委员会(处室)、班级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任务:

一、负责对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批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经常对本部门(年级、班)的全体成员进行思想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督促其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

三、负责检查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安全委员会报告。实行安全工作逐级月报制度。

四、组织本部门(年级、班)根据《四川省射洪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应建立档案并立即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首先保证安全,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安全管理委员会,提请尽快解决。

五、加强本级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协调管理,发挥委员会全体成员(全体师生)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作用。

六、建立本级安全工作档案,完善安全工作台帐及档案制度建设。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  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年级(班)必须按学校安排,将法制、消防、交通、饮食卫生、禁毒、反邪教等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做到教学计划、教学人员和课时几落实。并要针对不同年龄特点,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提高防护能力。

第九条  年级、处室要结合环境、季节、疫情等实际情况,利用电视、广播、黑板报、班会、知识讲座、演练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毒、防溺水、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形成制度,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第十条  年级心教干事要落实心理健康教育,掌握心理异常学生情况,注重心理疏导,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帮助学生克服因多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培养和提高学生自我承受力和自我调节力,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年级、班须利用各种形式落实对学生进行法纪、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射洪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学生一日常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品行。

第十二条  年级、处室应定期对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责任人、教职工、生活指导教师、门卫守护人员等进行遵纪守法、师德及关相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各类管理人员素质。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聘请公安、消防、司法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教职工、学生进行自我保护能力培训,开展灭火、自救疏散演练。

第十四条  每学期第二周为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周。

第四章  教育教学安全

第十五条  年级部、处室要督促教职工自觉执行师德规范,依法执教,文明施教。强化教职工一岗双责,安全育人意识。禁止歧视后进生生,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年级、处室均要建立师德师风人头档案。

第十六条  教师不得将异性学生单独留在宿舍或无第三者的地方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上课期间教师必须跟好班,随时了解学生中有无矛盾纠纷,做好维权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年级、处室要按《射洪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住校生管理办法》教育、管理住校生,严禁学生宿舍留宿他人,女生宿舍要严格管理。严禁上课期间学生单独进宿舍休息或学习。严禁学生在无监护人的监护之下,私自在外租房居住。

第十九条  年级、班要随时教育学生在校内遵纪守法,讲究公德,服从管理,不得乱窜楼层,高声喧哗,追逐打闹;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违禁品;不得携带棍棒或公安机关禁止携带的管制刀具;不得参与赌博等其他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打架斗殴,抽烟酗酒,观看黄色、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发现上述情况,学生要抵制,教职工及年级、处室、保卫科要制止,及时收缴。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含实验课)的安全。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安全管理责任人,教师要提前3分钟到教室清点人数,实行未到学生5分钟内报告制,并填好课堂登记表;下课要求教师推迟3—5分钟离开教室。教师要维护好课堂纪律和秩序,教师中途不得离开教室,要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伤害事故。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及体育活动安全。体育教师和体育教研组长要分别对学生体育课及体育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坚持课前、课后集合清点人数,特别要求学生在体育场内不能开展与本节课无关的活动或学校禁止的活动。要认真检查一切体育设施的运行情况(如游泳池水的深浅,救生圈的好坏情况等),如有隐患要立即停止使用。要反复讲明动作要领,强调安全要素,加强活动过程中的保护和预防措施,合理安排运动区域,严禁“放羊式”自由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运动会要做到安排细致周到,要成立组委会,设立专门安全小组统一指挥,管理、维护比赛场秩序,对比赛场地、设施认真检查,对投掷场地、跳高、跳远场地,短跑、接力赛场地重点设防,专人负责,要有意外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拉拉队也要落实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会、集合、演出等要按年级、班级,按方位有序进场、出场,并形成惯例,指挥教师严格指挥,防止学生因混乱和拥挤造成伤害;楼道、过道年级值导教师坚持按指定岗位值班履行职责,维护好特殊时间楼道、过道的安全,确保集会、集合、演出过程中师生安全。

第二十四条  年级、班举行大型活动或外出活动要制定安全预案,并事先报分管领导(班先报年级,年级报分管领导)批准,活动时严格按预案操作,防患未然。

第二十五条  年级、班(教师)严禁组织学生从事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和危害身体健康的创收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体育教师要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建立心肺功能或异常体质等不适合大运动量的学生健康档案,避免这些学生进行大运动量或其它单项活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网络安全规定和《四川省射洪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重点负责对校园信息网络日常安全维护与管理。加强对学生网格安全教育,不准学生浏览色情网站、反动网站,不准发布反动信息,切实搞好网络安全监控,防腐朽思想侵蚀,防计算机病毒,防网络泄密,防敌对势力破坏。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生食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教育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射洪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关于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办法》,落实食堂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后勤处要安排专人负责学校学生食堂、餐厅的食品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食堂管理人员要对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层层监控。督促大宗购物集中采购,小宗物品定点采用,坚持对食品采购索证、每日食品留样和完善每天的档案记载,建立饮食卫生安全规范档案。

第三十一条  食堂专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体检,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要立即调离。禁止非本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和仓储间。

第三十二条  卫生室定期对学生体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十三条  卫生室要定期进行防病治病的宣传和举办自救知识讲座,提高学生防病自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  卫生室人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随时掌握本地区域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的情况,发现有流行性疾病出现,果断处置,杜绝蔓延,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第六章  育人环境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小区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公示制。

第三十六条  后勤处定期排查学校教学用房、师生生活用房及设施、围墙的安全隐患,及时对安全隐患部位进行修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新建校舍和较大的校舍维修,危改工程应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校电路及电器设备设施的管理应定人定责,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对有隐患的电路、电器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校园内的道路路灯、楼道走廊的照明灯、应急灯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必须与其它实验品分开储存,并按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实验教学在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时,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按规程操作,严禁教师和学生将有害有毒物品私自带出专门的保管和教学场所。相关负责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此类物品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品种明析,数量清楚,保管安全,责任落实。

第四十条  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小区防火责任人要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四十一条  各小区消防责任人定期检查消防通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四十二条  各小区责任人应抓好食堂、宿舍、图书楼、实验校、微机房、网管中心及公共场所的防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存放管理。禁止学生在教室、宿舍内生火取暖和用电取暖,严禁烧电炉,点蜡烛看书学习,落实做好每日防火巡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学楼管理人员要管好楼顶门,防止学生上楼顶玩耍,晚自习下课和午休时间要认真清场,不得有人逗留。

第四十四条  各功能室、微机室、语音室、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美术室、音乐舞蹈室相关职能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建立功能室使用登记制度。对功能室一切设施设备做到经常检查,并作好使用情况记录,及时报告或处理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  落实防汛制度。汛期每年6月1日起到10月20日止,坚持防汛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及时将汛情、险情、灾情准确畅通传递,做好防汛救灾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四川省射洪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门卫制度和门卫人员公开选聘制度》。外来人员入校门卫必须认真查验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对拒不出示证件强行入校者,门卫有权拒绝入校,并按相关条例处理或报告。

第四十七条  行课期间,学生因特殊情况出校,必须持年级部主任、班主任签字同意的请假条,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期间严禁会客,确需会客的只能到学校会客室会见。

第四十九条  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好校门,严禁机动车驶入教学区。

第五十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保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安全。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卫人员必须强化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实行领导轮流值班制。对滋扰校园治安重大事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卫科要定期对外宣传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促使校园周边市民自觉遵纪守法。

第五十三条  深入开展校社携手,共驻共建活动,经常互通信息,共同治理周边环境,维护校内外治安。

第五十四条  保卫科对校园周边环境经常排查,发现对育人不利的安全隐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五十五条  校安队员要切实加强对校园外的治安巡查,尤其对走读生返家途中违反交通规则和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确保安全。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和临时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及师生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应果断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七章  隐患排查

第五十七条  隐患排查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四川省射洪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隐患排查办法》做到排查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不留死角。

第五十八条  隐患排查做到常规排查与突击排查相结合,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要采取抽查、互查、自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十九条  隐患排查实行“对发现的隐患逐个登记造册上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清除隐患后销号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在学校明显位置设置安全隐患报告箱,对举报重大隐患有功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追究

第六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负责领导和指挥做好人、财、物的抢救和疏散,现场保护和上报工作。上报时间:发生安全事故,半小时内口头上报,1小时内书面材料上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立即上报,校级安全管理委员会以最快的速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第六十二条  发现有食物中毒或怀疑是食物中毒的,相关责任人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立即向学校和卫生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派人保留或保护现场,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并积极采取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六十三条  发生治安事件(行凶闯入学校闹事,殴打师生或学生斗殴事件),相关责任人要做好稳定工作,不要激化矛盾,如有人员受伤则及时将伤员送医院救治,并及时报案,控制肇事者,及时摸清肇事者的情况,协助公安部门破案。

第六十四条  出现爆炸、房屋坍塌等意外事故时,相关责任人要组织抢救,注意疏散和转移人员,并立即上报。

第六十五条  出现紧急的、突发的、无法预见的事件,要头脑冷静,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上报。

第六十六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施行